因公(私) 出国(境)、回国(境)人员落户手续 持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回国证明、 单位介绍信,其中16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带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 持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教委毕业分配办公室开具的落户凭证、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公安分、县局开具《落户通知书》。持《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须知 持市、县区组织、人事、劳动、及属市内调动各直属部门审批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原籍派出所户口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投靠的)、其他相关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分、县局签发《户口准迁证》,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户口准迁证》 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带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家属子女落户须知 持市、县区军转办、安置办的介绍信、复员、退伍证、单位接收证明到公安分、县局开具《落户通知书》。军转干部家属无工作的随军转干部一同落户,有工作的按干部、工人调动手续办理落户。从本市入伍的,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注明出生日期)。持《落户通知书》、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3张办理落户和申、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刑释、解教人员落户须知 持刑释、解教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解教人员要注明原户口性质) 、解教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到分、县局开具《落户通知书》 。持《落户通知书》以及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办理部队军官家属随军户口手续须知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①副营职 (含,下同) 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②服现役满15年(含,下同) 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③服现役满20年,年龄满40岁的志愿兵。申报手续: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一式两份,任职命令正件、复印件或应征入伍登记表正件、复印件或调令正件、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原件,原籍户口证明(非农业户口者需注明有无工作),呈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局审批后,持审批件到公安分、县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再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每人带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办理“农转非” 户口须知 凡本市职工的家属,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本市职工,其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亲属照顾生活又难以自理的,本市职工在农村的15岁以下子女、不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及虽已超过18周岁,但长期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未婚子女,均可办理农转非。申请人持申请报告、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转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在校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转非户口审批表,送分、县局审核,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分、县局或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公民年满16周岁应申领居民身份证,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因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证。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 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再向派出所申请补领新证。公民急需使用证件申请办理加快制证的,需持个人申请及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再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快证介绍信》经分、县局户政股审核后,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地址:东城辽河路100号32号楼,电话:8329433)办理制证手续。须交加快工本费50元。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或加快制证手续时,均应向派出所交证件工本费 (申领、换领10元,补领20元,临时身份证8元)及近期正面黑白光纸大头相片2张(快证3张)。
办理立户、分户须知 凡已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居民可立户、分户。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可分别立户。离婚的,凭离婚证明准予立户。居住在临时工棚非法建筑和强占房屋的,不准迁入立户。
出生登记须知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或收养人持有关证明向父母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落户婴儿的户口性质随父母而定。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婴儿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进行出生登记。登记时,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单位证明、收养婴儿的按收养手续办理。随父落户的须同时出具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证明和户口登记机关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
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 持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教委毕业分配办公室开具的落户凭证、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公安分、县局开具《落户通知书》。持《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须知 持市、县区组织、人事、劳动、及属市内调动各直属部门审批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原籍派出所户口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投靠的)、其他相关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分、县局签发《户口准迁证》,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户口准迁证》 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带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家属子女落户须知 持市、县区军转办、安置办的介绍信、复员、退伍证、单位接收证明到公安分、县局开具《落户通知书》。军转干部家属无工作的随军转干部一同落户,有工作的按干部、工人调动手续办理落户。从本市入伍的,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注明出生日期)。持《落户通知书》、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3张办理落户和申、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刑释、解教人员落户须知 持刑释、解教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解教人员要注明原户口性质) 、解教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到分、县局开具《落户通知书》 。持《落户通知书》以及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办理部队军官家属随军户口手续须知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①副营职 (含,下同) 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②服现役满15年(含,下同) 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③服现役满20年,年龄满40岁的志愿兵。申报手续: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一式两份,任职命令正件、复印件或应征入伍登记表正件、复印件或调令正件、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原件,原籍户口证明(非农业户口者需注明有无工作),呈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局审批后,持审批件到公安分、县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再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每人带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办理“农转非” 户口须知 凡本市职工的家属,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本市职工,其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亲属照顾生活又难以自理的,本市职工在农村的15岁以下子女、不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及虽已超过18周岁,但长期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未婚子女,均可办理农转非。申请人持申请报告、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转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在校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转非户口审批表,送分、县局审核,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分、县局或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公民年满16周岁应申领居民身份证,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因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证。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 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再向派出所申请补领新证。公民急需使用证件申请办理加快制证的,需持个人申请及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再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快证介绍信》经分、县局户政股审核后,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地址:东城辽河路100号32号楼,电话:8329433)办理制证手续。须交加快工本费50元。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或加快制证手续时,均应向派出所交证件工本费 (申领、换领10元,补领20元,临时身份证8元)及近期正面黑白光纸大头相片2张(快证3张)。
办理立户、分户须知 凡已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居民可立户、分户。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可分别立户。离婚的,凭离婚证明准予立户。居住在临时工棚非法建筑和强占房屋的,不准迁入立户。
出生登记须知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或收养人持有关证明向父母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落户婴儿的户口性质随父母而定。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婴儿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进行出生登记。登记时,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单位证明、收养婴儿的按收养手续办理。随父落户的须同时出具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证明和户口登记机关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